E-MARK certification
E/e Mark 认证标志概况 E/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, 对汽.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,噪音及废气等,均需依照欧盟法令【 EEC Directives 】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【 ECE Regulation 】的规定,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,即授予合格证书,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。 E-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,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。例如向丹麦提出申请,其E-Mark
E/e Mark 认证标志概况
E/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, 对汽.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,噪音及废气等,均需依照欧盟法令【 EEC Directives 】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【 ECE Regulation 】的规定,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,即授予合格证书,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。 E-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,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。例如向丹麦提出申请,其E-Mark 标志为 E18/e18。
E/e Mark认证标志目标
E/e Mark认证适用产品包括:
一、整车-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;
二、汽机车零组件-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剎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;
三、汽机车附属配件-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
自 2002年10月起,规定所有车辆, 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95/54/EC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。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/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,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:
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(Regulation)。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,除欧盟成员国外,还包括东欧,南欧等非欧国家。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,不是强制性标准。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,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。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,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。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,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受的。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,安全玻璃,轮胎,三角警示牌,车用电子产品等。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。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。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E1—德国 | E2—法国 | E3—意大利 | E4—荷兰 | E5—瑞典 | E6—比利时 |
E7—匈牙利 | E8—捷克 | E9—西班牙 | E10—南斯拉夫 | E11—英国 | E12—奥地利 |
E13—卢森堡 | E14—瑞士 | E16—挪威 | E17—芬兰 | E18—丹麦 | E19—罗马尼亚 |
E20—波兰 | E21—葡萄牙 | E22—俄罗斯 | E23—希腊 | E25—克罗地亚 | E26—斯洛文尼亚 |
E27—斯洛伐克 | E28—白俄罗斯 | E29—爱沙尼亚 | E31—波黑 | E37—土耳其 |
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。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,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。同E标志认证一样,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e1—德国 | e2—法国 | e3—意大利 | e4—荷兰 | e5—瑞典 |
e6—比利时 | e9—西班牙 | e11—英国 | e12—奥地利 | e13—卢森堡 |
e17—芬兰 | e18—丹麦 | e21—葡萄牙 | e23—希腊 | e 24—爱尔兰 |
无论是E标志或e标志认证,首先产品要通过测试,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也要至少达到ISO9000标准的要求。
E/e Mark认证标志过程
1、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。
2、 进行测试。
3、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。
(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)。
4、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。
5、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(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)。